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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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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过错

一、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1、应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