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弃被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据此概念,显然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时就被撞死,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及时送往医院,也没有得到救治的情形排除在外。因为如果被害人当即死亡,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予以救治也无法挽救其生命而造成死亡的情形中,其死亡显然是交通肇事主行为的后果,而不是事后行为人逃-逸所造成的被害人因未能得以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结果。换句话说,也就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种场合下,排除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的存在。
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本来不致于死,却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逃-逸的含义
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没有给予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目是逃避法律责任与法律追究。逃-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但行为人却违背了该义务,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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