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双方要联系,要预谋。分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
2.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
3.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行为人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当即离开现场,即使暂时留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关心受害人的伤情怎么样,而是急于离开事故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使顶替行为得以实现。即使当时在事故现场徘徊或者逗留,面对交警的询问,他也不会讲清事故的真实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逃跑”。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孙*工所讲:“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据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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