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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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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

一、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否另行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开起诉,不仅是当事人比较麻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需要重复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议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后,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获得的赔偿请求,然后在起诉。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需要同时审理,但是对于那些是由于同一个事故发生的纠纷,想要获得赔偿的,建议合并审理,否则会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发现了此类情形,通常都是会合并然后进行审理工作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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